解釋令函公告

勞保 2字第 0960006780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2 條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
給與。在未給與前雇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