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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勞保 2字第 0960006780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非現行版本
現行法規
第 32 條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 給與。在未給與前雇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
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