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雇主於取得證明書後應即安排第二類外國人出國,並應在第二類外國 人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 機關。雇主並得檢附證明書及其他規定文件,依規定申請遞補第二類 外國人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