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管字第 0960081541 號 函 - 相關法條

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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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於取得證明書後應即安排第二類外國人出國,並應在第二類外國
    人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
    機關。雇主並得檢附證明書及其他規定文件,依規定申請遞補第二類
    外國人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