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管字第 0970006383 號 函 - 相關法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7 條
第二類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時,應備下列文件:
一、招募許可。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
    查合格報告。
三、專長證明。
四、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但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再入國者,免附。
五、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六、已簽妥之勞動契約。
第 43 條
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
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入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項
目及金額等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