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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 4字第 0970130672 號 令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版本
現行法規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