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 4字第 0970130672 號 令 - 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56 條
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其積欠勞工之退休金,應由受讓
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