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運動員之工作,應具 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代表參加國際或全國性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持有證明文件。 二、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並經國家 (際) 單項運動協 (總 ) 會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