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規字第 0980067774 號 函 - 相關法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42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運動員之工作,應具
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代表參加國際或全國性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持有證明文件。
二、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並經國家 (際) 單項運動協 (總
    ) 會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