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許字第 0980507140 號 函 -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73 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  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  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  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  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
    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  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
    重大。
六  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  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