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 3字第 0980078535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6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
病假。
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