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 2字第 0990013539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0-1 條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
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
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