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保 1字第 1000140105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9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從事工作者。
二、依法規准予從事工作者。
投保單位為前項第一款之勞工加保時,應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
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