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管字第 1000071568 號 函 - 相關法條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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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
    定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
    用、遭受人身侵害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所衍生之安置問
    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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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本要點之安置對象:
(一)在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核准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
(二)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膳
      宿乏人照顧。
(三)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
      不宜再留置雇主處。
(四)雇主不當對待(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實。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有安置必要之外國人。
  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外國人符合前項規定後,應採行先安置後調查原則
    ,並確保外國人不受相關爭議利害關係人影響下,探詢外國人之意願
    後,進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