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國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本要點之安置對象:
(一)在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核准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
(二)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膳
宿乏人照顧。
(三)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
不宜再留置雇主處。
(四)雇主不當對待(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實。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有安置必要之外國人。
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外國人符合前項規定後,應採行先安置後調查原則
,並確保外國人不受相關爭議利害關係人影響下,探詢外國人之意願
後,進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