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安 3字第 1000146504 號 令 - 相關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4-1 條
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二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