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資 1字第 1000037082 號 函 - 相關法條

工會法(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2 條
工會章程之修改或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監事會召集人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36 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
,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
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
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