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管字第 1010504838 號 函 -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56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