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業字第 1010501971 號 函 - 相關法條

青年就業讚計畫(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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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稱之未就業青年,指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役畢或免役之本
    國籍青年,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初次尋職者。
(二)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含)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
      勞工保險,並已連續失業達六個月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初次尋職者,指未就學而具就業意願,且於資格認定
    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參加勞工保險未滿十四日,或就學期間參
    加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工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