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計畫所稱之未就業青年,指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役畢或免役之本 國籍青年,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初次尋職者。 (二)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含)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 勞工保險,並已連續失業達六個月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初次尋職者,指未就學而具就業意願,且於資格認定 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參加勞工保險未滿十四日,或就學期間參 加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工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