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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 3字第 1010132489 號 函
-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非現行版本
現行法規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 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