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 3字第 1010132489 號 函 -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
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