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條 4字第 1030132626 號 函 -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