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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條 4字第 1030132626 號 函
-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非現行版本
現行法規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