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者辦理前條資料報請備查及每年定期更新,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方法,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中央主管機關為評估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暴露風險,認有必要補充其他相關 運作資料時,得要求運作者於指定期限內,依附表五填具附加運作資料, 並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依附表六 辦理變更,並將更新資料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一、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新增或取消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