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授字第 10302023611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7 條
運作者辦理前條資料報請備查及每年定期更新,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方法,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評估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暴露風險,認有必要補充其他相關
運作資料時,得要求運作者於指定期限內,依附表五填具附加運作資料,
並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第 10 條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依附表六
辦理變更,並將更新資料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一、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新增或取消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