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關 2字第 1040125914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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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事業單位不得為規避勞動法令上雇主義務,強迫正職勞工離職,改
      用派遣勞工。
(二)勞動派遣關係有其特殊性,有關派遣勞工提供勞務時之就業歧視禁
      止、性騷擾防治、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要派單位亦應積極辦理。
(三)要派單位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
      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四)派遣勞工遭受要派單位所屬人員性騷擾時,要派單位應受理申訴並
      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調查屬實者,要派單位應對所屬人員進
      行懲處,並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五)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福利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本公平原則,避免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