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