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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