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條 4字第 1050131141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