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發能字第 1050514605 號 令 - 相關法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6 條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前項年齡計算,以檢定辦理單位同一梯次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為準。
第 7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
    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
    力證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
    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三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二年以上。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七、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八、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九、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
    上。
十、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
    作二年以上。
十一、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
      年級。
十二、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
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第 8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
    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
    八百小時以上。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
    四百小時以上者,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四、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技術學院、大學畢業或同等
    學力證明,且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五、具有專科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四年以上。
六、具有技術學院或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
    三年以上。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構)
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第 9 條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檢定資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法規規定者,從
其規定。
申請檢定資格特殊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必要時得會商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