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關 3字第 1060129104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6 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
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
    決。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二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