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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7 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