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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1 條
(工資之議定暨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