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條 3字第 1090131037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