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依附表六規定 之課程訓練合格。
五、經認可辦理第三點訓練之機構(單位)(以下簡稱認可訓練機構), 由本部公告之。 前項認可期間最長為三年;認可期間屆滿前九十日,認可訓練機構有 繼續辦理之必要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本部於必要時,得指定認可訓練機構,配合規劃辦理專業或在職教育 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