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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4 條
(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