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382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年滿十五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
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為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