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發能字第 1110522194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職業訓練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構)、團體
辦理。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全國技能檢定之梯次、職類級別、
報名及測試等相關事項,為非特定對象舉辦全國技能檢定。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特定對象及特定目的辦理專案技能檢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
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