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條 2字第 1120147509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
金給付時,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
給付數目、金額、種類及其他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
前項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之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第一項有關本保險年金給付應受減額調整情形、比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九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
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
遭遇職業傷病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前,雇主已給與
賠償或補償金額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主張抵充之,並請求
其返還。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本法規定投保及繳納保
險費,並經保險人核定為本保險事故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
定應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勞動基準
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