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發管字第 1120500319A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
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但依法設立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或
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訓練、就業服務之機關 (構) ,為其畢業生、結訓
學員或求職人免費辦理就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條件、期間、廢止許可
、許可證更新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