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所聘僱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內,至我國大專校院在職進修製造、營 造、農業、長期照顧等副學士以上相關課程,每學期達九學分以上,且雇 主已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聘僱外國人者,雇主得以外國人在職 進修人數,申請聘僱外國人招募許可。 雇主依前項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招募許可人數,經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提高後,得再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百分之五。但合計比率最高不得 超過百分之四十。 雇主依前二項申請聘僱外國人,應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額外繳 納就業安定費,並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