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技專字第 1130300694A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職業訓練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構)、團體
辦理。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技能檢定學科、術科題庫之建立。
三、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收費標準之審定及支出之規定。
四、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考核及發證。
五、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之評鑑及發證。
六、全國技能檢定計畫之訂定、公告及辦理。
七、技能檢定之專案辦理。
八、技術士證與證書之核發及管理。
九、技術士證照效用之協調推動。
十、辦理技能檢定優良單位及人員之獎勵。
十一、其他技能檢定業務之推動、辦理、監督、協調、稽核及考評。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
機關(構)辦理之。
第一項第六款全國技能檢定計畫之辦理及第七款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
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