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發能字第 1130504098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技能競賽職類之技能規範,包含競賽試題之命題內容、使用材料、工具設
備及競賽程序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技能競賽之辦理期程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技能競賽),每年舉辦一次。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每二年舉辦一次。
三、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每二年舉辦一次。
四、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每四年舉辦一次。
五、亞洲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每二年舉辦一次。
六、其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辦理。
前項各款所定之技能競賽因故停辦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技能競賽於競賽前,應成立競賽大會(以下簡稱大會),負責處理
競賽事務及執行競賽規則等各項事務。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得成立籌
備會,負責經費籌措與運用、國手培訓及組團參賽等各項事務。
前項籌備會之組成及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技能競賽簡章,公告辦理之職類、參賽選手年齡、資格
、報名及競賽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