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 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 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準,但該金額低於平 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