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本要點 110.07.23 修正發布第 4、5 點條文及第 3 點條文附表二至附表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本要點 110.12.27 修正第 3 點條文之附表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