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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二項
及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告者。
前項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構造、性能及安全防護,不得低於本標準之規定
。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快速停止機構:指衝剪機械檢出危險或異常時,能自動停止滑塊、刀
    具或撞錘(以下簡稱滑塊等)動作之機構。
二、緊急停止裝置:指衝剪機械發生危險或異常時,以人為操作而使滑塊
    等動作緊急停止之裝置。
三、可動式接觸預防裝置:指手推刨床之覆蓋可隨加工材之進給而自動開
    閉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