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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壹、總則

一  為保障局限空間作業勞工安全與健康,防止職業災害,依據勞工安全
    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局限空間係指內部無法以充分且適當之自然通風來維持內部清淨之可
    呼吸性空氣,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且勞工進出受限制
    之空間。
三  局限空間作業係指於局限空間從事有發生下列危害之虞之作業:
 (一) 缺氧、窒息。
 (二) 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害物中毒。
 (三) 火災、爆炸。
 (四) 感電。
 (五) 被夾、被捲。
 (六) 墜落、滑落。
 (七) 陷住。
 (八) 塌陷、吞陷。
 (九) 熱或冷危害。
 (十) 其他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