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 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於依就業服務法核准設立,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指定 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其申 請登記程序、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收費標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其管轄之劃分,依就業服務法第六條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