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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一 章 總則

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有關舊船解體之安全衛生設施除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規章規定外,悉依本
標準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稱之舊船解體勞工,係指受僱參與舊船解體工作在海上或岸上之
切割、搬運及其他相關工作獲致工資者。
本標準所稱舊船解體工作場所,包括解體船、該船所駕泊之碼頭,水域、
集運場地及切割材料整理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