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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大專生之就業知識、技
    能、態度,補助大專校院結合企業辦理就業導向之訓練課程及工作崗
    位訓練,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擴充及維運。
(三)本計畫整體宣導、執行管控、訪視、評選及成效檢討。
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宣導、執行、申請服務、計畫審查、資源整合及補助等事項
      。
(二)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訪視、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五)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四、本計畫適用對象如下:
(一)學校:經教育部立案,且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並向校本部所在地
      之分署申請本計畫之大專校院。
(二)企業:經合法立案,並與學校合作之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事業單位,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三)學員:應為一百十五學年度起畢業前二年之本國籍在校生,由學校
      辦理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不包括碩士生及博士生。
五、本計畫訓練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學校為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而有延長訓練期間需要時,應敘明理由送分
    署評估,經分署同意後,訓練期間得延長一年。
    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由各分署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