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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前項所稱定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及政黨。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如下:
一、職業訓練補助。
二、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三、跨域就業補助。
四、臨時工作津貼。
五、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六、僱用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