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前項所稱定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及政黨。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如下: 一、職業訓練補助。 二、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三、跨域就業補助。 四、臨時工作津貼。 五、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六、僱用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