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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
    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法人及團體、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
    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補助及相關管考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