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外國技術人力,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及管理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 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執行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及管理相關之法定職務必 要範圍內,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經許可工作之外國技術人力名冊等相 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資料,其保有 、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