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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服務從業人員就業支持及能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持本國家事服務從業人員
    就業,透過開拓勞務市場、提供就業與技能協助之策略,強化就業媒
    合服務、技能培力及就業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及成效檢討。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津貼、獎勵及補助(以下簡稱獎補助)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等
      事項。
(三)獎補助之查對、撤銷及廢止。
(四)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本計畫之適用對象為從事家事服務工作,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以
    下簡稱勞工):
(一)申請參加本計畫前一年內曾從事家事服務工作連續達九十日以上,
      且該期間平均每月工作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或每月薪資報酬達新臺
      幣(以下同)二萬二千元以上。
(二)前款月工作時數或月薪資報酬,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三日
      後,有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情形。
    前項勞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
      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
      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第一項勞工與雇主、接受家事服務者或合法設立之家事服務媒合單位
    間,不得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家屬。
    第一項所稱家事服務工作,指在家庭內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
    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五、本計畫施行期間內,勞工得加入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申請參加
    本計畫,並上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資料委託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足資證明符合前點規定條件之勞動契約、服務契約、勞務證明文件
      、薪資報酬證明或工作時數等提供家事服務事實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文件,應由雇主、接受家事服務者或合法設立之家事媒合
    單位出具,且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作內容及地點。
(二)服務期間。
(三)工作時數。
(四)薪資報酬。
六、勞工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
七、本計畫獎補助之範圍如下:
(一)支持津貼。
(二)培訓補助及訓練獎勵金。
(三)就業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