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前項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雇主對於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 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